2、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分五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经纳税调整后,若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则可以认定上述所得(收入)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的50%;若纳税人当年有应纳税所得,则以上述所得(收入)与当年应纳税所得之比确定。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是指,上述所得(收入)未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所得。实际中,当上述比率等于或大于50%时,纳税人一般会选择在五年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例: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所得税率33%,2005年9月接受某企业捐赠的已使用锅炉一台,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该锅炉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丙公司为运输锅炉支付10万元,当月作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2005年度丙公司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假定除接受捐赠资产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1)9月接受资产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9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80
银行存款10
注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90万元,是依据《企业会计制度》:“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是80万元,是依据财会[2003]29号规定:“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80÷100×100%=80%>50%,则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可按5年期限平均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80÷5=116(万元)
应纳税额=116×33%=38.28(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33%)5.28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10.72
假定在接受锅炉捐赠的第2~5年度分别实现利润0、-6、-16、-26万元,则:
第二年:
应纳税额=16×33%=5.28(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28[(16×33%)]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