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会计实务>中级会计实务学习笔记

存货期末计价中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6日


  ┌────────┬──────┐

  │        │ 可变现 │

  │  产品名称  │ 净值(元) │

  │        ├──────┤

  │        │⑥=③-④-⑤│

  ├────┬───┼──────┤

  │按计划│乙产品│ 35000  │

  │ 生产 ├───┼──────┤

  │    │丙产品│ 68000  │

  ├────┴───┼──────┤

  │  合 计  │ 103000 │

  ├────┬───┼──────┤

  │单独生产│乙产品│ 122500 │

  ├────┼───┼──────┤

  │单独生产│丙产品│ 95200  │

  └────┴───┴──────┘

  分析:从上述三种产品产量组合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不同的产品产量组合所确定的D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也不同。按照准则的要求,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处于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作为前提,即以各种产品的计划产量为依据进行计算。由于新海公司持有库存原材料——D材料是计划用于生产乙产品10台和丙产品20台的,因此,D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应按照各种产品的计划产量为依据,计算结果为103000元,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41000(144000-103000)元。

  三、用于产品生产的不配套的、并且不准备单独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计价基础的确定

  在存货会计准则中,材料的可变现净值计价基础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加工后对外出售的材料可变现净值是以加工后的产品估计售价为计价基础;二是直接对外出售的材料,以该材料的估计售价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基础。但是,对于用于产品生产的不配套的、并且不准备单独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基础又如何确定,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笔者认为,该问题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企业用于产品生产的不配套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可以比照企业准备对外出售的材料的可变现净值方法确定。其理由是该部分材料无法单独加工成产品对外出售,因此,不能以最终产品的估计售价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基础,而只能以该材料的估计售价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基础。二是企业用于产品生产的不配套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仍然以其最终加工产品的估计售价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基础。其理由是这些材料并不准备对外出售,而是计划用于产品加工的,是暂时的不配套,在确定其可变现净值时,应当将预计需要购入的材料作为进一步加工成本的一部分,并且该部分预计购入的材料的成本,应当以期末市场价为准。举例说明如下: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