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贷:应付福利费.
按规定支用:
借: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
(4)提取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
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二)差异分析《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按照国税发(1998)86号文件的规定,工挂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超过提取数,下同)可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提取在税前扣除。
对工会经费的扣除,从2000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的规定执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外,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案例分析注册税务师姜某于2001年元月14日,受托审查某公司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发现下列问题:
⑴春节期间,公司慰问部分生活困难的企业职工,支付补助费3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3000.
贷:现金3000.
⑵向某高等院校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委培费4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委培费4000.
贷:现金4000.
⑶“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账户无借方发生额。
⑷公司平均职工人数40人,实际提取工资500000元,发放工资380000元,该省规定的计税工资人均扣除限额为960元/月。本期提取职工福利费70000元,工会经费10000元,职工教育经费7500元。
要求:
⑴指出上述业务存在的问题,并作相关账户调整;
⑵计算“三项费用”纳税调整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