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1.存在问题,并调账。
⑴职工困难补助,应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企业错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造成重复扣除。调账分录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3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
⑵支付的职工委培费应在“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列支,企业错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造成重复扣除。调账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4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0
⑶企业本期未向工会拨缴工会费,本期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7500元,不作调账处理。
⑷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应按计税工资计算扣除。
计税工资标准=40×960×12=460800(元),工资提取数和实发数均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应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多提取的部分调增所得额。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也应同时调增所得额。
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500000-460800)×14%=5488(元)
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500000-460800)×1.5%=588(元)
2.“三项费用”合计调增所得额=3000+4000+7500+5488+588=20576(元)
注册税务师应根据上述结果,结合其他纳税项目的调整,计算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