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证方式下的计算过程
从下面实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两种计算程序下结果存在差异,也可以找出存在差异的原因。
举例:现有债务企业A,因无法维持经营,已经停产歇业。该企业积欠银行贷款,经债权转让,某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了该笔不良贷款。截止评估基准日,本息合计为1,500,000.00元。经对债务人剩余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以下金额单位皆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有效资产合计
1,580,000.00
负债:
委托方债权
1,500,000.00
其他一般债权
7,900,000.00
优先债权
210,000.00
债权合计
9,610,000.00
担保企业B,正常经营。经对其整体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为:
资产:
有效资产合计
2,200,000.00
负债:
担保债权
1,500,000.00
其他一般债权
2,600,000.00
优先债权
660,000.00
债权合计
4,760,000.00
1.计算方法一:
先计算从债务企业的受偿金额,后计算从担保企业的受偿金额。
(1)计算从债务企业受偿金额
使用的公式为: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有效资产评估价值-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资产价值-按规定优先偿还的各项支出和债务)/(企业债务总额-抵押债权已获清偿的金额-按规定优先偿还的各项支出和债务)×100%
特定一般债权受偿额=特定一般债权金额*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注:优先债权包括职工工资、欠交职工社保金、职工集资款、按当地标准计算的职工安置费以及所欠税款等。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1,580,000.00-210,000.00)/(9,610,000.00-210,000.00)×100%
=15%
委托方从债务企业受偿金额=1,500,000.00×15%
=225,000.00(元)
(2)计算从担保企业受偿金额
因委托方从债务人已受偿金额为225,000.00元,则担保企业只承担剩余债权的担保责任,担保债权金额变更为:1,500,000.00-225,000.00=1,275,000.00(元)。
债权合计也相应发生变化:
1,275,000.00+2,600,000.00+660,000.00=4,535,000.00(元)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2,200,000.00-660,000.00)/( 4,535,000.00-660,000.00) ×100%
=40%
委托方从担保企业受偿金额=1,275,000.00×40%
=51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