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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债能力评估中担保的计算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29日

  三、保证方式下的计算过程

  从下面实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两种计算程序下结果存在差异,也可以找出存在差异的原因。

  举例:现有债务企业A,因无法维持经营,已经停产歇业。该企业积欠银行贷款,经债权转让,某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了该笔不良贷款。截止评估基准日,本息合计为1,500,000.00元。经对债务人剩余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以下金额单位皆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有效资产合计
1,580,000.00

负债:
委托方债权
1,500,000.00


其他一般债权
7,900,000.00


优先债权
210,000.00


债权合计
9,610,000.00

担保企业B,正常经营。经对其整体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为:

  资产:
有效资产合计
2,200,000.00

负债:
担保债权
1,500,000.00


其他一般债权
2,600,000.00


优先债权
660,000.00


债权合计
4,760,000.00

  1.计算方法一:

  先计算从债务企业的受偿金额,后计算从担保企业的受偿金额。

(1)计算从债务企业受偿金额

  使用的公式为: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有效资产评估价值-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资产价值-按规定优先偿还的各项支出和债务)/(企业债务总额-抵押债权已获清偿的金额-按规定优先偿还的各项支出和债务)×100%

  特定一般债权受偿额=特定一般债权金额*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注:优先债权包括职工工资、欠交职工社保金、职工集资款、按当地标准计算的职工安置费以及所欠税款等。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1,580,000.00-210,000.00)/(9,610,000.00-210,000.00)×100%

  =15%

  委托方从债务企业受偿金额=1,500,000.00×15%

   =225,000.00(元)

   (2)计算从担保企业受偿金额

  因委托方从债务人已受偿金额为225,000.00元,则担保企业只承担剩余债权的担保责任,担保债权金额变更为:1,500,000.00-225,000.00=1,275,000.00(元)。

   债权合计也相应发生变化:

  1,275,000.00+2,600,000.00+660,000.00=4,535,000.00(元)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2,200,000.00-660,000.00)/( 4,535,000.00-660,000.00) ×100%

  =40%

委托方从担保企业受偿金额=1,275,000.00×40%

   =5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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