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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的核算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30日

2、2005年6月1日,乙企业因包装物损坏或丢失等原因,未能归还包装物。此时,甲企业会计上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将反映已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递延税款”科目余额冲减“其他应付款”: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5850 贷:递延税款850 其他业务收入 5000,同时,结转包装物成本:借:其他业务支出30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3000。所得税方面,由于当年在会计上已确认收益2000元(5000-3000),而2004年已经将该包装物作视同销售处理而调增应纳税所得2000元,所以2005年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2000元。
实务中关于逾期包装物押金的处理,还有两个问题须注意:
1、关于销售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1995年6月1日起,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在收取押金时,将押金并入销售额,按财税字[1995]53号文《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征收消费税,并按国税发[1995]192号文《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收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啤酒、黄酒,销售时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不适用以上两个文件。
2、国税函[2004]827号文将所有包装物押金的“逾期”期限明确为一年,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但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在实务中也会带来弊端。首先,有的企业一年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可能会有几千上万笔,所收的押金一般挂在“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即使企业分户核算,对于业务往来频繁的客户,也很难将其每次退回的包装物与当初收取押金的包装物一一对应起来,所以不论是企业还是税务部门,都很难确认哪些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已超过一年;其次,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上的特殊性,其包装物常年供用户周转使用,如销售纯净水的公司,只要双方保持业务关系,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就会常年挂在账上。这些单位为了避免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交增值税,只能在每年年末将押金退还给用户,第二年年初再重新收取,会计上增加了大量不必要的工作。我想这应该不是税收立法的本意。因此,有关部门应进一步研究制订相关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和办法,既要有利于税务部门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又要方便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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