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为推销饮用水,规定客户购买某一特定数量的饮用水,可免费获得饮水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免费赠送饮水机的成本费用,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但是,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和捐赠他人的,增值税方面要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除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列支外,其他也不得税前扣除。虽然如此,如果企业采取实施销售折扣方式进行处理,并且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开具发票,则可以避免这些税收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举例:如果公司规定购买2000元饮用水可以获得折扣价值200元的饮水机一台,则公司开具销售发票时,应该将2000元饮用水与200元饮水机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同时注明折扣200元,实际收取2000元,并可按2000元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因此,你公司为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比例内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非商业保险),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