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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中级经济法》外商法律制度历年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月17日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合营企业董事长产生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3年)

  A.合营企业的董事长既可以由中方担任,也可以由外方担任

  B.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必须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

  C.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D.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必须由他方担任

  【答案】ACD

  【解析】在《外资企业法》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要求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必须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而对其他三项有明确规定。

  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董事会职权的有( ) (2005年)

  A.讨论决定企业发展规划

  B.讨论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C.任命企业总会计师

  D.讨论修改企业章程

  【答案】ABCD

  【解析】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三)判断题

  1.中国某公司拟与外国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企业总投资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360万美元。外方出资160万美元。各方出资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中外双方这一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 ) (2003年 )

  【答案】√

  【解析】《外资企业法》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投资总额的2/5,其中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2)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3)对于出资期限,法律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在设立外资企业时,外国投资者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该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2004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外资企业出资的规定。外资企业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欲向合营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时,如合营他方不同意,则欲转让出资方可以向合营各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出资。 ( ) (2005年)

  【答案】 ×

  【解析】依据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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