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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第十一章核心考点

来源:233网校 2016-09-22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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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常见险种

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两大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各种一般可保意外伤害和特别约定的特约可保意外伤害;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是以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为承保责任的意外伤害保险。

一、普通伤害保险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普通伤害保险

(1)普通伤害保险的特点

①一种独立经营的险种;

②适合于保障作为单个自然人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③包括因意外伤害致死的死亡保险金给付和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两项;

④保险期限都比较短。

(2)普通伤害保险对所保风险的要求

普通伤害保险对所保风险同样提出了各种要求,急剧性、外来性、偶然性、直接结果、身体伤害。

(3)保险人核保的因素

①残疾率、利率和费用率;

②被保险人的职业、职务、性别、健康状况、生活习惯、生活环境;

③所投保的某一特定事件、特定过程在特定时期的风险程度的高低。

出于避免道德风险发生的考虑,普通伤害保险一般要对未成年人、超高年龄者在保额上加以限制或加入相关的加费标准。

普通伤害保险的内容也可以作为附加伤害条款附于人寿保险合约之后,这种综合保险承保死亡、残疾等多种人身风险,在保险费的收取和保险金的给付上有一些特殊规定。

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各种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该团体的全体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

(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人优势

可以通过团体承保分散个别风险,使个别职业风险较高的被保险人能够以标准费率获得承保,而且操作简单,手续方便。

(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

团体意外险一般期限一年,期满可申请续保。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单位支付保费能力面定,一般要以每千元为单位进行增减变化,保险金额一旦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死亡、残疾或就医治疗的,保险人按事先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一旦给付总额达到保险金总额,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5)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说明

投保团体要填写投保单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保单由投保团体持有,被保险人只持有保险凭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在保单有效期间,投保团体需加保、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送交保险人核发,并作为保单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保障,保险人应退还已缴纳的未到期保险费。

(6)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立。当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工种与就业的社会组织收取费率不一致时,应就高不就低,按高等级收费。团体险保费负担方法有多种,如分担法、职工个人分担或单位全部负担等。

(7)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可以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受益人通过投保团体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保险单证及投保团体证明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程度的证明等。此外,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的,按自动放弃权益处理。

二、旅行伤害保险

1.旅行伤害保险的含义

(1)狭义的旅行伤害保险

旅行伤害保险是以旅行中的旅客为保险对象,当其因既定旅行中的意外伤害事故致残、致亡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分为国内旅行伤害保险和国外旅行伤害保险。

(2)广义的旅行伤害保险

旅行伤害保险是指与旅行密切相关的所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在交通工具上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提供旅行者在搭乘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了因天灾人祸等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障。

以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为例,是以持有效率票搭乘长途汽车的旅客为保险对象的一种超短期人身保险。

(1)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旅客验票进站或中途上车购票开始,到旅客抵达旅程终点验票出站为止。旅客所乘汽车在途中因故障停驶而改乘公路客运部门指定的其他车辆的,在继续旅程中保险仍然有效。

(2)保险费

保险费一般由各种运输企业代收后汇缴保险公司。旅客在旅行中途自行脱离原交通工具不再随同原共行旅行者的,保险责任自其离开时宣告终止。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的保险责任

①旅客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给付死亡保险金;

②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③旅客因意外伤害事故受伤后必须抢救和治疗时,由保险人在保额之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4)保险金的申请

在保险期间,旅客遭受意外伤害后,应由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持指定医院及交通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向运输营运企业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营运企业及时向保险人转交有关发生意外伤害及要求给付保险金证明文件。一般规定自事故发生一年之内可以办理申领保险金的手续,逾期按弃权处理。

3.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旅游者旅行过程提供人身风险方面的保险保障,是以旅行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的团体旅游者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由旅游组织单位统一代办。

(2)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

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乘上由旅行社等单位指定的汽车、火车、轮船或飞机时开始,至当次旅游结束离开相应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3)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残疾或死亡,由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包括受伤、残疾所需的抢救及医疗费用在内的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因不可保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亡,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交有关证明,填写人身保险给付申请书,经保险入核实即可按规定领取保险金。

4.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旅馆、饭店、招待所等往宿的旅客为被保险人的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

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办理完住宿手续开始,直至其办妥退宿手续并按退宿规定可停留在住宿地的时间结束为止。

(3)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住宿标准不同而有差异。住宿费用高的,保险金也高,反之保险金就低。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包含在旅客客房的住宿费内。住宿单位每月按住宿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后向保险人缴纳保费。

(4)保险人应负的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承担以下责任:被保险人无论外出或在住处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残疾,或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抢救治疗时,保险人都要根据保单规定给付保险金或补偿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不可保意外伤害所致保险事故则不在保险人的承保范围之内。

(5)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的,由其本人或其受益人通过投保的住宿单位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凭单等供保险人审核。保险人核实无误,即给付保险金。从保险事故发生起3个月内不报案、6个月内不提供书证或一年之内不申领保险金者,视为自动弃权。

三、职业伤害保险

职业伤害保险是为因从事特定职业在执行公务之时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人而提供保障的人身保险。这种保险多采用团体投保的方式。

我国的外出人员和执法人员平安保险又称公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面对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用,并经委派授权执行政策、法律、履行公共管理事务权力的专业人员,在其外出工作期间,执行政策、维护法律过程中,受到自身以外的机械力量或不法歹徒的伤害和攻击,导致残疾或死亡,而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从性质上讲也属于职业伤害保险。

四、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

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是一种多年期储蓄型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具有多年性和储蓄性。

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为:

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投保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不交纳保险费,而只交纳保险本金。保险期限结束后,不论是否发生过保险金给付,保险公司都把保险本金返还给被保险人。

保险本金根据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确定计收。

五、作为附加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健康保险含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承保的标的都是人的身体或生命,只是保险责任有所不同。

①健康保险是被保险人因疾病、生育或因疾病或生育致残或死亡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减少时,被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的行为。

②人身保险有时保险人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健康保险的附加险,即除因病致残或致死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死亡或需要就医治疗时,保险人也负责给付保险金。

2.人寿保险含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区别于伤害保险的主要地方就在于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事故方面的差别。

人寿保险附加意外险的实质是人寿保险附加残疾、死亡条款的综合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残时,保险人给付残疾津贴,并对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免收全残以后的保险费或减收半残以后的保险费,对因意外伤害致死的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2或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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