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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逢新必考!2025年《中级财政税收》教材新增考点.pdf

463.86 KB 下载数:50 第102批 更新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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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逢新必考!2025年《中级财政税收》教材新增考点

    新增考点1:加速折旧中新增1条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房屋、建筑物除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新增考点2: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新增政策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

    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

    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新增考点3:个人所得税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新增政策

    个人向个人养老金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据实扣除。

    新增考点4:房产税税收优惠新增政策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

    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新增考点5: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新增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

    号)规定,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新增考点6: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新增

    自2024年1月1日起,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

    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新增考点7:契税的计税依据和纳税额的计算新增

    具体情形: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

    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2)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

    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3)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

    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4)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

    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5)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

    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6)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

    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

    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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