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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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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中级经济师
授课老师:槐俊升
所属科目:中级经济基础知识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 第十五章 政府预算 /二、我国政府预算管理职权划分 /我国政府预算职权划分
所属版本:2025

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介绍

1、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改变或撤销:本级和下一级,其余均为本级。)

(1)组织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2)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3)决定本级政府预备费动用;

(4)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5)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

(6)改变或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方面的不恰当的决定和命令;

(7)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13 14:43:55

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考点试题

多选题 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有(  )。
A . 审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B . 组织编制本级预算草案
C . 决定本级政府预备费的动用
D . 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E . 组织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A选项审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是由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多选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县级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有(  )
A . 组织编制本级预算草案
B . 组织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C . 决定本级政府预备费的动用
D . 审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E . 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选项ABCE正确;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 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
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选项D错误; 审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错误)审批权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非政府。

多选题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有()。
A . 审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B . 组织编制本级预算草案
C . 决定本级政府预备费的动用
D . 审批本级政府决算
E . 组织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此题考查我国政府预算职权划分。
选项BCE正确;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组织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决定本级政府预备费的动用以及组织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选项AD错误;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多选题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有( )。
A . 组织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B . 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
C . 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D .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 . 监督本级总预算执行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有:
①组织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②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③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④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⑤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选项ABC正确。选项DE错误。

大咖讲解: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槐俊升
中级经济师
经济师大神级培训讲师,学员口中YYDS的经济师老师,母题班研究者,培训经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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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广宇
初级会计师
中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中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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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管理学(会计学方向)博士在读、注册会计师,会计师职称。擅长以案例、关键词导向式的教学方法,归纳总结关联考点考点,讲解细致,适合零基础考生,学员称其为“记忆魔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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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预算职权划分

预算管理职权是指政府预算方针政策、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权、解释权和修订权,政府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批权,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监督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2014年修改后的《预算法》对立法机关、各级政府、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作了明确规定。

划分

内容

立法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批准(中央)、改变或撤销)

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改变或撤销:本级)

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改变或撤销:本级)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查和批准、撤销:中央和地方)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审查和批准、撤销:本级或下一级)

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1、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改变或撤销:本级和下一级,其余均为本级。)

(1)组织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2)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3)决定本级政府预备费动用;

(4)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5)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

(6)改变或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方面的不恰当的决定和命令;

(7)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备费动用方案;(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制定本部门预算具体执行办法;

(2)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3)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4)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1)各部门所属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

(3)接受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审计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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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批准(中央)、改变或撤销)

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改变或撤销:本级)

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改变或撤销:本级)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查和批准、撤销:中央和地方)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审查和批准、撤销:本级或下一级)

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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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备费动用方案;(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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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6.审计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制定本部门预算具体执行办法;

(2)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3)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4)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1)各部门所属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

(3)接受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审计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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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预算管理职权划分-概述

1.预算管理职权

(1)政府预算方针政策、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权、解释权和修订权;

(2)政府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批权;

(3)预算执行;

(4)预算调整和监督权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3.2014年修改后的《预算法》对立法机关、各级政府、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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