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考点解析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介绍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需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方面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从事混淆行为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2.行政责任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针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损失或获利数额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BD正确;经营者从事混淆行为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选项ACE错误;诋毁商誉行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行为虽然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些行为在损失难以确定时可适用5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事混淆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500万元以下的赔偿。选项B说法错误。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233网校独家解析,禁止转载】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 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赔偿应为5倍=5*300=1500
【考查考点】第三十七章第五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1.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2017年和2025年修订、2019年修正。
2.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3.《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一、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④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也属于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①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②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三、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的商业宣传。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①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②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③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④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①以盗窃、贿赂 、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第①项至第④项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时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规定: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①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②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③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五、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②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变更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
③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④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
六、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①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②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③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④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八、平台“内卷式”竞争行为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九、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的执法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②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③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④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⑤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上述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第④、第⑤项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依法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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