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考点解析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介绍
1.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2.车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3.具体情形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①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②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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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察解析: 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具体规定:
选项A正确;选项E错误:(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①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②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选项B正确;(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选项C正确;(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选项D正确;(4)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BCD
财产税:对所有以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财产税类的税种主要有房产税、车船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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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的优点 |
财产税的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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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符合税收的纳税能力原则; ②课税对象是财产价值,税源比较充分且相对稳定,不易受经济变动因素的影响; ③财产税具有收入分配功能,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社会财富分配不均; ④一般不与他人发生经济关系,财产税属于直接税,不易转嫁,政府征收财产税增加了有产者的负担,同时等于相对减轻了无产者的负担。 |
①税收负担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②收入弹性较小,为满足财政需要而变动财产税收入是很困难的; ③在经济不发达时期,课征财产税会减少投资者的资本收益,降低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因此一定程度上对资本的形成可能带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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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税目和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1.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3.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
4.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三)税目
车船税的税目分为六大类:
1.乘用车;
2.商用车;
3.挂车;
4.其他车辆;
5.摩托车;
6.船舶。
(四)税率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
(五)计税依据
车船税计税单位包括:
1.“每辆”;
2.“整备质量每吨”;
3.“净吨位每吨”;
4.“艇身长度每米”。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2.车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3.具体情形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①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②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七)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
(1)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2)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纳税地点
(1)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①代收代缴: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②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2)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3.纳税申报
(1)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1、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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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价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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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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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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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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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不包括农村)、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在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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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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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
计税依据: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 (1)从价计征: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 ①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③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2)从租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 ①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 ②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
2、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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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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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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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 |
(1)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2)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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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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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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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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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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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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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
(1)房屋赠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将自己的房屋转交给他人的法人和自然,称为房屋赠与人;接受他人房屋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为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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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3%~5%的幅度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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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
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定。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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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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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3)纳税地点: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价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
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②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③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④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⑤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⑥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⑦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⑧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期限: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指下列行为: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3)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互换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3)房屋买卖: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4)房屋赠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将自己的房屋转交给他人的法人和自然,称为房屋赠与人;接受他人房屋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为受赠人。
①房屋的受赠人原则上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②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③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实质上是接受赠与房产的行为,也应缴纳契税。
(5)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行为
①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征收契税;
②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③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④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
3%~5%的幅度税率
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定。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3)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计税依据为所换取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即互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互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5)房屋附属设施: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2)纳税期限: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3)纳税地点: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1.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3.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
4.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的税目分为六大类:
1.乘用车;
2.商用车;
3.挂车;
4.其他车辆;
5.摩托车;
6.船舶。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
车船税计税单位包括:
1.“每辆”;
2.“整备质量每吨”;
3.“净吨位每吨”;
4.“艇身长度每米”。
1.纳税期限
(1)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2)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纳税地点
(1)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①代收代缴: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②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2)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3.纳税申报
(1)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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