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的主要考点内容:
1.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1)成立大会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 30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②通过公司章程
③选举董事、监事。
④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⑤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
⑥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成立大会对上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股东年会
股东年会是公司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期召开的会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3)临时股东会
临时股东会是在出现法定特殊情形时,为了在两次股东年会之间讨论决定公司遇到的需要股东会决策的问题而召开的股东会。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熟悉)
①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意时间要求: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股东会会议临时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方式
(1)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一股一权)
(2)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
①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②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例如:拥有100个股份,选举5个董事,则拥有500个表决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