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选举和聘任要求如下: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管理办法》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 日;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年;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