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下列事项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①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④分配利润。
要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对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强化资本约束、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依据股权份额通过参加股东会议、审核需由股东决定的事项、与其他股东协商作出决议等方式履行职责,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干预公司自主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