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条件考点解析
市场准入条件介绍
• (1)净资产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 (3)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 (6)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 (7)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 (8)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 (9)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
其境外总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的经营与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它不仅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而且承担着产品设计、基金营销、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客户服务等多方面的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也与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密切相关。
基金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是:
• (1)依法募集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其他法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投资者投资基金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基金管理人对此负有重大责任。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与风险管控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投资回报高低与投资目标能否实现。
基金管理人必须以投资者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严防利益冲突与输送。
(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1)基金募集与销售。为成功进行基金的募集与销售,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基金产品的开发,设计出满足不同投资者需要的基金产品。
(2)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项业务。
(3)基金运营服务。基金投资管理与市场营销工作的后台保障,通常包括基金注册登记、核算与估值、基金清算和信息披露等业务。
(二)基金管理公司专户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专户业务(即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出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
• (1)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②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③ 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④ 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⑤ 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⑥ 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 (2)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
投资于单只权益类、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 (3)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 万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 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参与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有关安排,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
• (4)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
• (5)基金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取得其同意。
•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其自身或其子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
• 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 (6)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6 个月,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外。建仓期投资以现金管理为目的。
• (7)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
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
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8)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 。
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 (9)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资产管理计划的久期管理,不得设立不设存续期限的资产管理计划。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不得低于90 天。
• (10)全部资产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多次开放,其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 。该资产管理计划每个交易日开放的,其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参与和退出管理应当比照适用公募基金投资运作有关规则。
• (11)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确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
• (12)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同意的,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80% ,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80% 。
• (13)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3:1 ,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1:1 ,期货和衍生品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1 。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若存在中间级份额,中间级份额
应当计入优先级份额。
• (14)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与投资者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应当计入管理费。
• (15)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
(一)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我国基金托管人主要职责:
(1)财产保管
• 即基金托管人按规定为基金财产设立独立的账户,保证基金全部财产的安全完整。
(2)资金清算
• 即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资产核算
• 即建立基金账册并进行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4)投资运作监督
• 即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具体职责或业务内容,因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托管业务获取托管费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托管费与托管规模正相关。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托管人也通过提供绩效评估、核算等增值性服务来扩大收入来源。
(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场准入条件
• (1)净资产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 (3)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 (6)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 (7)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 (8)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 (9)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
其境外总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1)基金募集与销售。为成功进行基金的募集与销售,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基金产品的开发,设计出满足不同投资者需要的基金产品。
(2)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项业务。
(3)基金运营服务。基金投资管理与市场营销工作的后台保障,通常包括基金注册登记、核算与估值、基金清算和信息披露等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我国基金托管人主要职责:
(1)财产保管
• 即基金托管人按规定为基金财产设立独立的账户,保证基金全部财产的安全完整。
(2)资金清算
• 即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资产核算
• 即建立基金账册并进行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4)投资运作监督
• 即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具体职责或业务内容,因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托管业务获取托管费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托管费与托管规模正相关。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托管人也通过提供绩效评估、核算等增值性服务来扩大收入来源。
•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公司专户业务(即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出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
• (1)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②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③ 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④ 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⑤ 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⑥ 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 (2)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
投资于单只权益类、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 (3)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 万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 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参与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有关安排,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
• (4)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
• (5)基金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取得其同意。
•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其自身或其子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
• 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 (6)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6 个月,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外。建仓期投资以现金管理为目的。
• (7)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
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
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8)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 。
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 (9)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资产管理计划的久期管理,不得设立不设存续期限的资产管理计划。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不得低于90 天。
• (10)全部资产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多次开放,其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 。该资产管理计划每个交易日开放的,其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参与和退出管理应当比照适用公募基金投资运作有关规则。
• (11)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确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
• (12)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同意的,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80% ,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80% 。
• (13)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3:1 ,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1:1 ,期货和衍生品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1 。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若存在中间级份额,中间级份额
应当计入优先级份额。
• (14)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与投资者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应当计入管理费。
• (15)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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