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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中级经济师
所属科目:中级金融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六章 信托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 第三节 租赁概述 /融资租赁合同
所属版本:

融资租赁合同介绍

(一)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特征

根据《民法典》的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

• 1、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要式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 3、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可单方解除的合同。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和买卖两部分。

租赁部分包括以下条款

租赁关系的当事人、租赁标的物、租赁标的物的出卖人及其制造厂家、租赁标的物的交付与验收、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成本、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物的保险等。

买卖部分包括以下条款

买卖关系的当事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标的物的担保责任和索赔、标的物的价款及支付方式、承租人对买卖合同的确认等。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

出租人

义务

购买租赁物的义务;根据合同及时支付货款;保证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充分使用权。

权利

在租期内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租金的权利;合同期满,若承租人不续租或留购,有收回租赁资产的权利。

承租人

义务

依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按照正常方式使用并负责租赁物的维护与保养的义务。

权利

对租赁标的物及供货方有选择权;在租期内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租赁期满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

出卖人

义务

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对租赁物的质量有保证责任;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出卖人应按约定承担责任。

权利

收取货款。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一般由承租人发起,其具体步骤分为:

第一 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供应商),并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

第二 承租人选择出租人(租赁公司),并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第三 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 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和商定的条件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

第四 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必须在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注意

• 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不得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②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融资租赁合同,应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或事先通知担保人。

担保人表示不同意的,如果融资租赁合同双方仍协商变更合同,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因此免除。

• ③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的,其转租合同无效,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因此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损失。

• ④变更或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 ⑤融资租赁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 ⑥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因其所受损失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4:39:54

大咖讲解:融资租赁合同

徐雨光
银行从业
中级经济师
美国经济学硕士。任职于某高校金融系,主要教学及研究方向为投资理财,教学经验丰富,专业功底深厚,对热点考点把握准确,讲课生动有趣,深入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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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俊升
中级经济师
经济师大神级培训讲师,学员口中YYDS的经济师老师,母题班研究者,培训经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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