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项改革旨在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主要原则如下:
主要原则
-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确保改革前后待遇水平平稳过渡。
- 立足增量改革: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
- 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以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 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具体措施
- 改革范围: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 基本思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即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同步改革、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这些原则和措施确保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既解决了当前的突出矛盾,又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科目:中级财政税收
考点: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