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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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察解析: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原则和覆盖范围
原则 |
①无过失责任原则:指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 ②损害补偿原则:即要考虑劳动者维持原来本人及家庭基本生活,进行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最直接、最重要的费用来源的损失外,还要考虑伤害程度、伤害性质及职业康复等因素进行经济补偿。 ③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
覆盖范围 |
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注: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用人单位的责任:
(1)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2)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用人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一)工伤认定范围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④患职业病;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公外出”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⑦其他
视同工伤的情形:
①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②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不认定工伤的范围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期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不按规定提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争议工伤认定举证:
(1)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1、 鉴定分类:
(1)按劳动功能障碍划分,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按生活自理障碍划分,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鉴定申请人:
(1)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3、劳动鉴定争议处理:对鉴定结论不服的,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4、劳动能力复查: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项目:
(1)治疗费、药费、住院费。(2)伙食补助费、外地交通费、外地食宿费。(3)康复费用。
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治疗费用。
(二)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伤残待遇
1、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25、23、21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六级: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18、1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③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七至十级: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遗属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规定中(1)(2)(3)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规定中第(1)(2)项待遇。
(六)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的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被派遣出国、出境工作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被派遣出国、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八)停止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3)拒绝治疗。
(九)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一)先行支付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二)不合法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不合法的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承担的责任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多次发生工伤的待遇领取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的原则和覆盖范围
原则 |
①无过失责任原则:指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 ②损害补偿原则:即要考虑劳动者维持原来本人及家庭基本生活,进行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最直接、最重要的费用来源的损失外,还要考虑伤害程度、伤害性质及职业康复等因素进行经济补偿。 ③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
覆盖范围 |
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注: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用人单位的责任:
(1)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2)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④患职业病;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公外出”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⑦其他
视同工伤的情形:
①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②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1、申请期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不按规定提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争议工伤认定举证:
(1)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项目:
(1)治疗费、药费、住院费。(2)伙食补助费、外地交通费、外地食宿费。(3)康复费用。
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治疗费用。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25、23、21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六级: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18、1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③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七至十级: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遗属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规定中(1)(2)(3)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规定中第(1)(2)项待遇。
(六)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的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被派遣出国、出境工作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被派遣出国、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八)停止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3)拒绝治疗。
(九)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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