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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8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城交局、农林水务局、组织部,甘肃矿区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精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甘肃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16日

甘肃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具体承担命题、制卷、报名、阅卷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分别负责各专业的审题、资格审查和抽查等工作。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确定考试合格标准,核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用印。该证书原则上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可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注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第四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分2个半天进行,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个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已与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跨区域互认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可在我省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增项)考试,并免考基础科目。

第七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八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采用考前资格抽查与考后资格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应承诺报考信息真实,不提供虚假信息,不冒用他人信息报名和参加考试。对虚假承诺或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结合我省各专业计价依据特点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根据情况可在部分市州设置分考点。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确定。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新闻来源:http://link.233.com/17840/view/details/2011161756401993-xx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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