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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交易程序 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 竞价申报时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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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申报时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1.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竞价申报时会涉及证券价格的有效申报范围。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无论买入或卖出,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另外,如果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值低于价格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2.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1)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2)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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