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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备案与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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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法律意见。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报送中国证监会两份,报送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一份。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书。
2)计划说明书。
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4)资产托管协议及与资产托管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5)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6)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及服务协议。
7)证券公司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
8)法律意见书。
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中国证监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证券公司是否受理其申请。
证券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自中国证监会决定受理其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报材料的书面意见报送到中国证监会。
证券公司已申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尚在审核期间或者已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开始运作之前,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其设立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
(3)审核。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后,结合有关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情况,对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托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决定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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