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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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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8)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申请
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申请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证券公司在开展融券融券业务前须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需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3)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入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4)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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