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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第二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客户开户与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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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户的基本要求
客户用于1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
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客户须提供:
1)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普通资金账户卡(或开户协议原件)、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并由本人当面签名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和“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专用于信用交易的银行卡。
5)银行及客户已盖章、签字的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2)机构客户须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卡。
6)机构普通资金账户卡(或开户协议原件)、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7)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和“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8)加盖银行章的专用于信用交易的银行账户。
9)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的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2.授信额度的确定与授信方式
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融资融券申请、提交的保证金额度及客户征信调查等情况,确定对客户融资融券的授信,包括融资融券额度、期限、方式、利(费)率等。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比例不低于50%,期限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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