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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债券回购交易 节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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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1.回购制度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
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回购品种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3.回购交易流程
证券公司营业部接受投资者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时,应事先向投资者提交《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与投资者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填写“质押券提交申请表”。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
4.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其他规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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