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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债券回购交易 节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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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1.参与者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2.成交合同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
3.交易品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短为1天,长为1年。买断式回购期限短为1天,长为91天。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回购到期时参与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资金与债券的反向交割,不得展期。
4.交易单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数额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5.询价交易方式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3个交易步骤。
(1)自主报价。参与者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2)格式化询价。其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做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3)确认成交。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
(4)结算。
6.违规行为及处罚
债券回购业务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可暂停或取消其债券交易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2)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3)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4)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价格。
(5)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6)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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