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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证券登记与交易结算 第五节 结算风险及防范 证券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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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1.世界各国采用的防范结算风险措施
世界各国采用了许多措施来管理和防范结算风险,主要包括:
(1)采用事前防范措施,强化结算参与人的资格管理。
(2)在共同对手方制度下,通过货银对付交收机制来防范本金风险,保证证券和资金的所有权同时进行实质性交收,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3)采取盯市制度、收取担保品来防范价差风险。
(4)建立结算互保金和其他财务资源,防范流动性风险。
(5)妥善选择结算银行,防范结算银行风险。
(6)加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部管理,完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软、硬件设施,防止操作风险。
(7)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健全的业务规则体系,减少结算行为和结算关系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防范法律风险。
(8)提高快速处置风险的能力,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2.我国的结算风险防范和管理措施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交收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明确了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结算风险管理体系。
(1)事前防范措施。对于结算参与人信用风险的事前防范,《办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措施:
1)要求建立结算参与人制度,设立结算参与人资格门槛。
2)建立结算参与人风险评估体系。
3)对于持续或重大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限制其净买入额,或暂停、终止办理其部分、全部结算业务。
(2)本金风险的防范。针对本金风险,《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引入货银对付机制。
(3)价差风险的防范。《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要求高风险参与人提供交收履约担保。另外,当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且其当日买入暂不交付的证券不足以弥补违约交收资金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扣划其自营证券,或要求其提供担保;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期限仍无法偿还资金的,可以通过变卖相关暂不交付的证券、担保品等予以弥补;处置所得不足的,可以向违约结算参与人追索;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追回的,可用结算互保金弥补。
(4)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5)其他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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