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1.世界�国采用的防范结算风险措施
世界�国采用了许多措施�管�和防范结算风险,主�包括:
(1)采用事å‰�防范措施,强化结算å�‚ä¸Žäººçš„èµ„æ ¼ç®¡ç�†ã€‚
(2)在共�对手方制度下,通过货银对付交收机制�防范本金风险,���券和资金的所有��时进行实质性交收,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3)采�盯市制度�收�担���防范价差风险。
(4)建立结算互�金和其他财务资�,防范�动性风险。
(5)妥善选择结算银行,防范结算银行风险。
(6)åŠ å¼ºè¯�券登记结算机构内部管ç�†ï¼Œå®Œå–„è¯�券登记结算系统软ã€�ç¡¬ä»¶è®¾æ–½ï¼Œé˜²æ¢æ“�作风险。
(7)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全的业务规则体系,�少结算行为和结算关系在法律上的�确定性,防范法律风险。
(8)æ��高快速处置风险的能力,防æ¢ç³»ç»Ÿæ€§é£Žé™©çš„å�‘生。
2.我国的结算风险防范和管�措施
《�券登记结算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交收风险�法律风险��作风险�技术风险,明确了有关�券登记结算机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形�了一套严密的结算风险管�体系。
(1)事�防范措施。对于结算�与人信用风险的事�防范,《办法》规定了以下三�措施:
1)è¦�求建立结算å�‚与人制度,设立结算å�‚ä¸Žäººèµ„æ ¼é—¨æ§›ã€‚
2)建立结算�与人风险评估体系。
3)对于æŒ�ç»æˆ–é‡�大交收è¿�约的结算å�‚与人,é™�制其净买入é¢�,或暂å�œã€�终æ¢åŠžç�†å…¶éƒ¨åˆ†ã€�全部结算业务。
(2)本金风险的防范。针对本金风险,《办法》规定�券登记结算机构需引入货银对付机制。
(3)价差风险的防范。《办法》规定è¯�券登记结算机构å�¯ä»¥è¦�求高风险å�‚与人æ��供交收履约担ä¿�。å�¦å¤–,当结算å�‚与人资金交收è¿�约且其当日买入暂ä¸�交付的è¯�券ä¸�足以弥补è¿�约交收资金时,è¯�券登记结算机构å�¯ä»¥æ‰£åˆ’其自è�¥è¯�券,或è¦�求其æ��供担ä¿�;结算å�‚与人在规定期é™�ä»�æ— æ³•å�¿è¿˜èµ„金的,å�¯ä»¥é€šè¿‡å�˜å�–相关暂ä¸�交付的è¯�券ã€�æ‹…ä¿�å“�ç‰äºˆä»¥å¼¥è¡¥ï¼›å¤„置所得ä¸�足的,å�¯ä»¥å�‘è¿�约结算å�‚与人追索;在规定期é™�å†…æ— æ³•è¿½å›žçš„ï¼Œå�¯ç”¨ç»“算互ä¿�金弥补。
(4)�动性风险的防范。
(5)其他风险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