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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证券市场运行 节 证券发行市场 十一、我国公司债券的发行管理及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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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我国公司债券的发行管理及发行条件
  1.发行管理
  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证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2007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其中所称的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工作正式启动。
  《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债券发行采用核准制,实行保荐制度,发行程序简单规范。发债公司可以无担保,也可以分期发行,发行条件比较宽松。对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没有限制性规定,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通过市场询价确定。由市场决定发行价格的制度设计使票面利率的确定有较大的创新空间和自由度,也为公司打开了低成本融资的渠道。
  2.发行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经资产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3)公司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4)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近1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6)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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