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1)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分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制度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 (RQFII) ,
(2)定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3)我国对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所应具备的条件要求:
①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②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
③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④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⑤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4)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①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股票等证券;
③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产品以及债券类、利率类、外汇类衍生品;
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⑤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期货合约;
⑥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
⑦在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期权;
⑧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交易基于套期保值目的的外汇衍生品;
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