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
(1)敏感信息:内幕信息(第一章第四节证券法已列出,不此处赘述)、其他未公开信息。
(2)基本原则:“需知原则”。敏感信息应仅限于“需要知悉”的人知悉,及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才可活动相关敏感信息。
(3)证券公司敏感信息保密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①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②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
③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测;
④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4)物理隔离及系统隔离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保密侧业务与公开侧业务之间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封闭和相互独立,信息系统相互独立或实现逻辑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