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专业能力;
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最近24 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最近24 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最近36 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犯罪构成
主体:特殊主体(①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②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客体: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客观方面: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立案追溯标准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
(2)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
(4) 致使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5)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
1、后果严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10万罚款 2、情节特别恶劣,5-10年有期徒刑,并处2-20万罚款 3、单位犯罪判处罚金,责任主管和责任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政责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10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10-10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业务许可证。 |
(一)犯罪构成
主体 |
特殊主体:①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②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 |
客体 |
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
客观方面 |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刑事立案标准
(1)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
(2) 2 年内3 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3) 明示、暗示3 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4)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 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2) 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3) 两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4)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3、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判处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
行政责任 |
责令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 1-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 50-500万罚款 单位犯罪,责任主管和责任人20-200万罚款 |
(1)犯罪构成
主体 |
特殊主体。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
主观方面 |
故意。 |
客体 |
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
客观方面 |
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
(2)立案追诉标准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
3、其他情节严重的
证券公司信息系统运行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
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上线、变更与停止使用 |
①开发、测试:建立独立于生产环境的专用开发测试环境; ②上线、变更: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对信息系统上线或变更操作行为进行审查、确认和跟踪; ③停止使用:开展技术和业务影响评估,制定完整的系统通用和数据迁移保管方案,组织必要的评审及停用后的安全检查。 |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 |
①定期压力测试;②指定专人跟踪监测发现的异常情形,及时处置并定期开展评估分析。 |
信息技术应用相关文档、日志及数据的管理 |
①文档妥善保存;②日志留痕机制;③数据管理遵循法律法规。 |
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
①证券公司可以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为子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②可以设立信息技术专业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
重要信息系统的审计功能 |
确保重要信息系统具备可审计功能,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转换、提供数据。 |
(1)坚持依法合规,筑牢发展基础;
(2)坚持诚实守信,恪守职业操守;
(3)坚持专业精神,提升服务能力;
(4)坚持稳健经营,促进健康发展;
(5)坚持廉洁自律,弘扬清风正气;
(6)牢记社会责任,展现良好形象。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1)定义: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2)原则:避免利益冲突;集中统一管理。
(3)基本要求:合同必备内容+委托人资格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资金支付+资格要求。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业务范围(★★★)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备案: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刑事追诉标准:
(1) 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1 000 万元以上的;
(2)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30% 以上的;
(3) 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30% 以上的;
(4)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30% 以上的;
(5) 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 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50% 以上的;
(6)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0 万元以上的;
(7)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8) 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的;
(9) 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10)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
具体内容 |
刑事责任 |
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罚金,特别巨大、严重的5年以上+罚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年以下+募集金额20%-1倍罚金,特别巨大严重的5年以上+20%-1倍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20%-1倍罚金,责任主管和责任人依前处理 |
行政责任 |
1、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1倍的罚款。 3、责任主管和责任人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行人控、实控,没收所得,10%到1倍罚款,无所得或不足2000万的,处200-2000万罚款,责任主管和责任人100-1000万罚款 |
资产证券化业务(★★)
(1)相关概念
①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②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③原始权益人:按照业务管理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④管理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⑤托管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⑥特殊目的载体: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2)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①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②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③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④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⑤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3)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的相关规定
原始权益人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侵占、挪用专项计划资产;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形成其他或有负债;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托管人: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4)专项计划财产的相关规定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5)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发行对象 |
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 |
增信 |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
专项计划设立及备案 |
专项计划应当指定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与划转。 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6)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
①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
②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③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7)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
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并向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
①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
分亨专项计划收益;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
义务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
②适当性管理: 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
(9)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①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②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③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⑤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⑥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⑧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转融通业务的基本概念(★★)
(1)概念: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2)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①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③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④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转融通业务规则(★★★)
(1)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
①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岀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②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
③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证券结算。
(2)专用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①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存放证券金融公司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及证券公司归还的资金;
②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资金;
③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资金结算。
(3)了解客户及信用评估
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
评估: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4)转融通业务合同,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转融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自资金或者证券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6)证券公司担保账户,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7)转融通保证金,应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8)转融通互保基金,证券金融公司可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转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公司制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9)转融通的暂停,市场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转融通业务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转融通业务并公告。
(10)转融通业务涉及的证券和资金的划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持有人发出或者认可的指令,办理转融通业务涉及的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11)协助司法强制执行,司法机关依法对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处分保证金,在实现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后,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转融通业务中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和证券:
(1)自有资金和证券;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3)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4)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核准与备案(★★★)
(1)基本概念: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分拆、股份回购、激励事项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提供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证券服务业务。
(2)业务资格: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的情形
①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②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③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
①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5%,或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②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③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④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⑤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⑥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