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依赖于各参与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科学配置与动态平衡。根据《证券法》及最新监管要求,主要主体的权利义务体系呈现以下特征:
一、发行人的核心义务群
- 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法》第78条)
- 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 持续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双重披露机制
- 2024年修订特别强化ESG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治理义务
-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范围扩大
- 控股股东滥用权利连带责任制度
二、投资者权利保护体系
- 知情权保障机制
- 信息获取: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强制接入
- 解读辅助: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 索赔权创新安排
-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操细则
- 先行赔付制度的适用标准
三、中介机构的权责边界
- 证券公司双重责任
- 对客户: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
- 对市场:异常交易监控报告义务
- 会计师事务所新规
- 轮换机制:项目合伙人5年强制轮换
- 交叉复核:重要审计项目双重审核
四、监管机构的权力制衡
- 行政监管权的行使限制
- 检查权:需持证检查+提前通知
- 处罚权:听证程序规范化
- 自律管理的补充作用
- 交易所一线监管权限清单
- 协会自律处分的申诉渠道
典型案例: 某科创板上市公司因未及时披露重大技术突破信息,被证监会处以罚款,同时保荐机构因未尽核查义务被暂停资格3个月,体现了权利义务的联动追究机制。
实务建议:
- 发行人应建立信息披露内控三道防线
- 投资者需善用12386服务热线维权
- 中介机构要完善项目全流程留痕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证券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配置将更趋精细化,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调整合规管理体系以适应新的监管环境。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