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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版)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17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监总局就《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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