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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规定(2007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 2007年2月6日

第1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规定》已�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检验管�办法》�时废止。

二○○七年一月三�一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统筹规划,��布局,优化结构,数�适当,��无�竞争。

  第四� 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从事涉�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设备除外)�产�的型�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分�检验等业务。

  �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以在所在��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从事涉�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分�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 安全监管总局指导��调�监�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检查。

  ��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导��调�监�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检查。

  �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调�监�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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