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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0月14日

  附件3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考试机构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者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五)其他严重的违纪行为。

  三、监考人员、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二)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的违纪行为。

  四、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直至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的;

  (三)协助考生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其他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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