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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233网校 2019年2月24日

浙注协[2017]45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度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6月27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进一步吸引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加盟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加大行业人才培养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基金经费来源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会费收入。经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在会费收入中提取,专款专用。

第三条 人才基金分为奖励和补助两大类。奖励的对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本省执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才。补助的对象:承办省注协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班的专业培训机构。

第二章 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人才基金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业,勤勉尽责,爱岗敬业;

(二)专职在本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业,并已满三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第五条 同时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才基金奖励: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业期间取得硕士学位的,或者具有硕士学位首次加盟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奖励3000元;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业期间取得博士学位的,或者具有博士学位首次加盟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奖励10000元;

(三)参加财政部、中注协、中评协组织的行业各类竞赛,成绩名列全国前三名的,个人项目酌情奖励3000-5000元,团体项目酌情奖励15000-30000元;

(四)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在同一次考试取得专业阶段六科合格成绩的,奖励5000元;参加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在同一次考试取得全科合格的,奖励4000元;

(五)考取英国皇家特许会计师(A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会计师(QP)等相关境外资格的,每取得一个资格奖励3000元;

(六)通过考试被财政部、中注协、中评协选拔为行业领军人才的,奖励8000元;

(七)出版对行业有指导意义的学术专著,并为专著主要撰稿人的,每部酌情奖励3000-5000元;

(八)被省注协列入全省行业“百名青年才俊人才工程”的,奖励1000元;同时被省注协授予全省行业“十大青年才俊”的,再奖励2000元;

(九)其他为行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情形,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并具有博士学位的,可以自申请奖励次年起申请人才基金年度津贴,每一个公历年度津贴3000元。

第七条 承办列入省注协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面授培训班(不含高端人才培养)的专业培训机构,由省注协根据对其培训组织管理工作的考评情况,按当年度实际参加面授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人数给予每人每天平均30元的补助;

第八条 承办列入省注协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中注协、中评协远程教育现场培训班的专业培训机构,由省注协根据对其远程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工作的考评情况,按当年度实际参加远程教育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人数给予每人每天平均100元的补助,用于补偿承办培训班除学员食宿费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九条 列入省注协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网络在线教育,在中注协、中评协不提供统一网络在线教育平台的情况下,由省注协按照服务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向专业培训机构购买网络在线培训服务,按所签合同或协议的实际应履行金额在人才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条 人才基金申请和审批每年一次,由省注协秘书处在申请所属年度终了后开始受理。具体事宜由省注协秘书处通过省注协网站等平台发布。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才基金,仅限当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人才基金奖励和补助对象为个人的,由本人申请,所在机构复核;人才基金奖励和补助对象为机构的,由机构申请。

第十三条 人才基金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省注协秘书处。

省注协秘书处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并在省注协网站公示后,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

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在省注协网站等平台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 奖励、补助资金由省注协统一拨付到各有关机构。奖励、补助资金归属机构的,应当由该机构开具发票;归属个人的,应当由相关个人提供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由所在机构提供归属个人总额的收款书据,并应在收到相关资金后及时转付给个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重复申请等手段骗取奖励或补助的机构或个人,一经查实将责令其退回奖补资金,取消其以后三个年度(不含当年)申请奖励或补助的资格,并视情节予以行业惩戒。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度起施行,原《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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