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审计风险和重要性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在实施战略以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合理保证意味着审计风险始终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第十八条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但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不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已识别但未更正的单个或累计的错报是否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重大影响。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条在设计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
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通常与控制环境有关,并与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联系,可能影响多项认定,但难以界定于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认定。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包括向项目组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利用专家的工作或提供更多的督导等。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和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
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成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在完成审计工作时,能够以可接受的低审计风险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