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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注册会计师管理办法

来源: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3月31日
  • 第1页:执业注册会计师管理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会协[2009]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执业注册会计师管理
  (一)注册审批
  1、申请注册的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申请注册:
  A、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B、依法认定或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C、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它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D、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E、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F、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G、年龄超过70周岁的。
  2、注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及网上操作
  (1)注册申请应由本人到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提交下列材料:
  参照《全科合格人员或非执业会员申请执业注册会计师审核流程表》(见附表1)
  A、《山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1份(见附表2);
  B、《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1份,(须由2名注册会计师证明,见附表3); 
  C、持身份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考核人员须提供考核文件号;
  注册申请人是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则需交回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证书,同时提交非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1份;
  D、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1份;
  E、有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及退休、内退等证明原件(证明必须是正式文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F、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申请人缴纳“五险一金”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G、近期免冠1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
  H、注册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共党员基本情况表》1份,并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省行业党委或市党支部。
  (2)注册申请人应同时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提交个人网上注册申请,并由其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送审。(可省略注册申请人个人网上申请程序,直接由其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网上提交送审)
  注册申请人和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注册及审批程序
  (1)省注协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受理其注册申请。
  (2)省注协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包括实地核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4、注册申请受理时间
  省注协于每年的3月、5月、7月、9月的20日以前(公休假除外)受理注册申请。
  (二)撤销、注销注册的情形
  1、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印章:
  (1)自愿申请转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
  (2)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受刑事处罚的;
  (4)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注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印章:
  (1)去世;
  (2)自愿申请退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
  (3)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4)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三)转所审批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分所应当提供由其总所出具的说明材料原件到省注协备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1)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2)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3)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4)在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5)注册会计师注册之日至申请转所之日不满一年的;
  (6)注册会计师转所间隔不满一年的;
  (7)未交纳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的;
  (8)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未加入当地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委员会的;
  (9)省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2、注册会计师转所应提交的材料
  参照《注册会计师转所审核流程表》(见附表4)
  (1)填报《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一式3份(跨省转所的需一式4份)(见附表5);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填表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见附表6)。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3)注册会计师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1份;
  (4)注册会计师与转入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1份;
  (5)有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或退休、内退等证明原件(证明必须是正式文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6)办理转所的注册会计师为中共党员的,应提交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7)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的,需会计师事务所全体股东或合伙人本人到协会办理转所手续,同时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A、省财政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B、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当地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委员会,提供诚信签字公约复印件1份;
  C、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不能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分所应当提供由其总所出具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
  (8)转入外省的注册会计师,只需提供上述材料1、2、3项,并缴纳在我省执业期间的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
  3、注册会计师转所的程序
  (1)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加盖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2)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加盖转入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和转入会计师事务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及其他转所应提交的材料,到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省注协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完整的,当场为其办理转所手续。
  省注协对转所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对于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协会代管:
  A、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B、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C、省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省注协按照相关规定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印章。
  4、注册会计师转所受理时间:
  省注协于每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结束时至当年12月20日前(公休日除外)受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
  (四)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注师年检)
  注师年检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按年度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检查材料,对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1、注册会计师年检的主要内容:
  (1)从事的主要业务情况;
  (2)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3)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4)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5)是否缴纳“五险一金”;
  (6)会费缴纳情况;
  (7)省注协规定应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年检: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省注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省注协规定其它不予通过年检的情形。
  4、注师年检的时间、方式、应提交的材料,以省注协当年发布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要求为准。
  5、省注协对符合任职资格、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予以公告。
  6、截至每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每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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