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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

来源:233网校 2004年4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系统;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具有以下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二)国家和转移风险;
(三)市场风险;
(四)利率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六)操作风险;
(七)法律风险;
(八)声誉风险。
第五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 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二)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在制定审计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以下主要情况:
(一)宏观经济形势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二)适用的银行监管法规及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
(三)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
(四)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
(五)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
(六)风险及管理策略;
(七)相关内部控制;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九)资产、负债结构及信贷资产质量;
(十)主要贷款对象所处行业状况;
(十一)重大诉讼。
第十条 在了解上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查阅商业银行以下资料:
(一)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文件;
(二)组织结构图;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四)年度会计报表和中期会计报表;
(五)分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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