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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3日
导读: 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虽然不多,但是重点突出。首先是法律渊源.这是传统的重要知识点,主要是从“制定机关”上进行区分掌握;其次是法律规范的种类,主要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理解和记忆,考试经常会以实际的法律条文为题干,具体考查属于何种法律规范,因此这部分内容要认真理解与掌握;最后是法律关系,重点掌握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事实的概念以及分类。

  重点难点讲解及例题解析

  一、法律的一般知识

  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它是组成

  法律的基本单位。

  法律规范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规范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2)法律规范规定主体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3)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

  表1.1法律规范的种类

  标准

  分类

  含义

  举例

  按规范内容的

  不同

  授权性规范

  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比如“有权…”、“可以…”

  比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义务性规范

  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命令性规范(必须),如: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禁止性规范(不得),如: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按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

  强行性规范

  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

  如: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任意性规范

  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

  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按规范内容的

  确定性程度

  不同

  确定性规范

  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

  如: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非确定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

  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如: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准用性规范

  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范

  如: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例题1·单选题】下列规范性用语中属于任意性规范的是(  )。

  A.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C.公司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D.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范的分类。任意性规范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可以”表明赋予当事人自主权,故属于任意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提示】法律规范的名称有很多种,因此不宜从该角度区分法律渊源。考生应从其制定机关的角度予以理解掌握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可列表说明。

  表1.2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

  制定机关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际条约或协定

  国家之间

  【提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所以判例、习惯均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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