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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八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6日
导读: 如果说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这些企业主体法律制度解决的是各类企业如何的“生”,那么本章解决的就是这些企业如何的“亡”,但最重要的是在这种消亡过程中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考生在学习本章时,应了解《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围绕破产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重整、和解等程序性规定,正确界定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掌握破产财产分配的思路来进行学习。

  (三)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1.破产财产的变价

  (1)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2)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2.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清算的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例题13·单选题】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第一顺序清偿的是(  )。

  A.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B.破产人所欠的职工工资

  C.破产人所欠的失业保险费用

  D.破产人所欠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破产人所欠的职工工资应依照第一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的失业保险费用并不属于《企业破产法》列举的第一顺序清偿,而是与破产人所欠的税款一并列入第二顺序;破产人所欠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属于别除权,不受破产清算程序的限制。

  (2)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提示】注意《商业银行法》中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特殊规定,即“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3)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3.特定债权的清偿(★★)

  (1)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2)管理人实施分配,应当通知所有债权人。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举例】A企业因与B企业发生合同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尚未审结,A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向B企业的分配额提存,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终结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

  (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破产程序;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4)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5)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遗留问题的处理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上述规定的两种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提示】应当追回的财产包括4类: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5类行为;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入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③债务人所进行的无效行为,即“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④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本章小结

  如果说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这些企业主体法律制度解决的是各类企业如何的“生”,那么本章解决的就是这些企业如何的“亡”,但最重要的是在这种消亡过程中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考生在学习本章时,应了解《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围绕破产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重整、和解等程序性规定,正确界定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掌握破产财产分配的思路来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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