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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练习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1月6日

  三、综合题

  1、

  【正确答案】(1)厂房A不能进行内部装修,添置新的附属设施。根据规定,当事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乙企业决定的重大修缮没有经过丙的同意,且当事人之间之前也没有任何的约定,因此乙企业不能进行重大修缮。

  (2)甲企业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在2010年2月10日生效,与建设银行签订的抵押在2月11日生效。根据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抵押权均在2010年2月14日设立。根据规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4)应该按照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同一物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抵押登记顺序均为同一天,顺序相同,因此应该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工商银行可以获得的清偿额为:1075×1300/(1075+537)=866.94(万元);

  建设银行可以获得的清偿额为:537×1300/(1075+537)=433.06(万元)。

  (5)中国银行的债权清偿请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本题中,甲企业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578万元,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因此中国银行只能以500万元的变卖价款要求优先清偿。

  (6)A企业享有原材料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且让与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那么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本题中,A企业不知道该原材料是甲企业的,而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了材料,是善意取得人,因此A企业享有该原材料的所有权。

  (7)甲企业不可以要求加工厂返还原材料。由于原材料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原权利人(甲企业)无权要求让与人(加工厂)返还原物(原材料)。

  (8)甲企业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加工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加工厂)返还不当得利。

  2、

  【正确答案】(1)甲企业与乙公司约定的该条款无效。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则此条款无效。

  (2)甲企业与乙公司之间设立了抵押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这些财产是否进行抵押登记,完全由当事人决定。

  (3)修理费应由丙公司承担。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丁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物权法》规定,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①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③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本题中的情形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所以这是可以行使留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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