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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练习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1月6日

  三、综合题

  1、

  【正确答案】(1)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本题中,已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丁公司无权撤销。

  (3)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本题中,在甲对乙的债权到期后,只要甲没有对乙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都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

  (4)甲可以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本题中,甲和丙各自的债务均已到期且种类和性质相同,因此甲、丙均可以主张抵销。

  (5)首先,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4月10日生效,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其次,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在通知丙时对其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转让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

  【正确答案】(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买卖双方的基本当事人,而丙机械厂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担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的。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虽然解除,但不影响其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其20%为16万元,约定的定金未超过该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5)法院不能审理该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题目中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所以法院不能审理该纠纷。

  3、

  【正确答案】(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B银行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不符合有关规定,A公司可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

  (2)A公司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1.71亿元(2-2×5.8%×2.5=1.71亿元),按年向B银行支付利息。

  (3)B银行与A公司设定的抵押权无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本题中,作为抵押物的S项目建设虽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并未设立。

  (4)B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4、

  【正确答案】已交货的4台仪表柜质量不合格是乙方的过错,应由乙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的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乙发现原材料质量不合要求后,因怕伤害双方的合作关系,没有及时通知定作方更换,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作不符合要求的仪表柜,因此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对未交货的2台仪表柜不能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样的转让行为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虽然丙方发生了火灾这种意外事件,但丙方可以免除对乙方的责任。然而,乙方对甲方应负责任不能免除。因为该意外事件并没有发生在甲方和乙方的合同关系之中,因此,乙方对未交货的2台仪表柜应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维修,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照这一规定,乙已交的4台仪表柜质量不合格,应负责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因逾期交付或拒付造成的损失,乙方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由于乙方因原材料的原因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无法修理和调换,此加工承揽合同应视为客观上完全没有履行。因此,此案可作如下处理:第一,乙方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1600元,如果选择支付违约金的话,不能再适用定金罚则;第二,乙方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提供的全部原材料的价款及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第三,解除双方的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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