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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单元测试题及答案(10)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13日

  三、案例分析

  【案例1答案】

  (1)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与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乙公司是经甲公司同意将门窗安装工作交由第三人丙公司完成的,乙公司应当与丙公司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担连带责任。

  (2)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修复费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处理。(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本题中,乙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是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甲公司可以请求其承担修复费用。

  (3)乙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符合期限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1年1月10日,自该日期起至2011年7月10日,为乙公司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间,乙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向法院请求将工程拍卖,符合该期间要求。

  (4)乙公司的请求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案例2答案】

  (1)孙某不应当对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孙某在交付赠与财产时已经就赠与财产的瑕疵提醒了李某注意,孙某不需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不对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孙某的儿子有权主张撤销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3)甲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①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只有房屋租赁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其他标的物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因此乙公司请求认定A银行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法院支持;②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因此,乙公司请求甲公司赔偿其损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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