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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全真模拟试题四

来源:233网校 2014年8月12日

三、案例分析题

1.【答案】

(1)甲 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全部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

(3)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甲聘任张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 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C 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C公司可以用乙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答案】

(1)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之前没有担保的乙的货款设定了担保,因此这是可以撤销的。

(2)A 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 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本题中甲仅 仅为丙提供了抵押担保,因此对于

抵押物不能够清偿的部分,A银行只能够要求丙清偿,不能够向甲申报债权。

(3) 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5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本题中管理人解除甲丁之间的合同给丁造成的损失是5万元,因此丁只能够以5万元去申报债权。

(4)戊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本题中戊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李某对甲的债权的,因此戊公司不能够主张债务抵销。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应该按照下列的顺序清偿:

①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甲公司在2010年8月27目前所欠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20万元,应从剩余破产财产中优先于抵押权人(B银行)受偿;

②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甲公司在2010年8月27日后所欠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17.9万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3.【答案】

(1)①赵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公司2009年6月上市,董事赵某于2010年5月转让股份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 钱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题中,董 事钱某转让的股份未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因此符合规定。另外,钱某卖出所持公司股份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一年的禁售期。

③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中,孙某2010年7月离职,因此2011年3月转让其持有股份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

(2) 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监事李某2010年4月9日买入股 票,2010年9月10日卖出股票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13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本题中,2010年 5月12日公司发布了年度报告,周某在同年5月20日买入股票的行为是合法的。

(4)①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本题中,收购数量为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未超过5%。

②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③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11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本题中,转让的期限超过了1年,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有以下不符合规定之处:

①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本题中,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为8%,低于10%的法定要求。

②战略投资者转让股份的时间限制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战略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双方约定为2年,低于3年的法定要求。

4.【答案】

(1)公司成立时拟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股东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本题中,股东的

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

(3)公司董事会通过增设市场开发部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聘任市场开发部经理则是公司(总)经理的职权。

(4)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财务负责人,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因此,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5) 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本题王某是A公司的董事,又是B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而A公司与B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属 于同类业务,且其行为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所以,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6)①A公司要求王某将其B公司所得收 入归A公司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②A公司董事会撤销王某董事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 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无权选举和更换董事。

(7)①甲企业、乙企 业、丙企业作为发起人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 连带责任。②股东会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义务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东对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 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

5.【答案】

(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 定,法人的法人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包括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在本案中,B企业 并不知道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超越了内部权限,因此张某的代表行为有效,买卖合同成立有效。

(2)A企业有权在6月5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3)A、 B两个企业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但双方在抵押合同中“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床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的约定无效。根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 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4)A企业与C企业的分支机构甲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有效的。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甲分支机构已经取得总公司C的书面授权书,因此有权对外提供保证。

(5)根据规定,保证人甲与债权人A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为7月10日,所以保证人C的保证期间为2009年7月10日—2010年1月10日。

(6)B 企业转让机床的行为是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 提存。在本题中,B企业并没有经过A公司同意便转让机床,而且也未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因此B的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7) 甲分支机构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适用于一般保 证),或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适用于连带保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甲分支机构的保证期间为2009年7月10日~2010年1月 10日。债权人A直到2010年6月1日才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已超出了保证期问,所以甲分支机构的保证责任免除。

6.【答案】

(1)首先,货币资金出资数额不合法。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不得低于2.4万元,实际货币出资只有1万元,低于法定标准。其次,李某出资的作价方式不正确,股东的非货币出资应评估作价,不能协议作价。

(2)①B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总额及缴纳期限不合法。B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9万元,且分期到位这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且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②B、C两公司应由股东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均由贸易公司通过电话下达不合法。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③B、C两公司年度会计报告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合法。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 李某将股权转让给丁合法。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 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李某将股权转让给丁程序合法,李某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 意见;其他股东既不同意李某转让,又不购买李某持有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4)张某的要求合法。根据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 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贸易公司连 续5年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而不分配利润的,张某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持有的股份。根据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 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案 件的时间、受理裁定送达的时间以及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的时间均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 否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本题中,人民法院作出以上行为的 时间均符合规定。

(6)该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本题中,从发布受理申请公告之日至债权期限届满的时间超过了30日,短于3个月,是符合规定的。

(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本题中,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为9月1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9月25日召开,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8) 乙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根据规定,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本题中,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乙企业的合同,因此乙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9)管理人决 定解除与丙服装厂的合同后,对于造成的违约金不再予以支付;对于造成其10万元损失,可以由丙厂依法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 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10)人民法院受理了贸易公司 的破产案件后,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的扣押应当解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11)工 商银行和丁公司共同申报债权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 权。但是,债

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本题中,工商银行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因此,丁公司就不能再以将来求偿 权申报债权。(12)对于甲公司无偿转让的150万元财产,管理人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破产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的 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中,贸易公司在2009年11月1日无偿转让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是有权依法 撤销的。

(13)破产费用=15+30=45(万元);共益债务=100+12+20=132(万元)

(14)①贸易公司财产变现价值总额=150+132+120+150+1500+500=2552(万元)

②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后的财产额=2552-1000=1552(万元)

③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财产额=1552-45-132=1375(万元)

④清偿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后的财产额=1375-200=1175(万元)

⑤清偿税款后的财产额=1175-100=1075(万元)

该剩余财产额用于支付普通债权。

(15)①普通债权额=1O+1200+1530=2740(万元)

②清偿率=1075/2740×100%=39.23%

③A企业可以获得的清偿额=630×39.23%=247.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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