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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习题测试

来源:233网校 2018年2月18日
  • 第2页:答案与解析

答案与解析

1.【答案】A。解析: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答案】D。解析:选项 D: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本题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5.【答案】A。解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题中“历次转让均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6.【答案】B。解析:土地所有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和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用于抵押。

7.【答案】C。解析: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8.【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 1.有体性; 2.可支配性;3.在人的身体之外。选项 B 属于物权的特点。

9.【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10.【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典型的原始取得如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等等。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但亦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如继承。物权的继受取得可能是移转型,如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让与他人,亦可能是创设型,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限制物权。选项 B 属于物权的消灭,而不属于物权的取得。

11.【答案】D。解析:选项 CD: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2.【答案】A。解析:(1)选项 A: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而本题中的戒指是遗失物,即脱手物,所以程某并未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戒指的所有权;(2)选项 BCD:当转让人将所拾得的遗失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真权利人拥有选择权,或者放弃遗失物所有权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许某最迟应在 2019 年 2 月 25 日前请求王某返还戒指,故选项 D 正确;如果许某依法请求王某返还时,王某并不能取得戒指的所有权,故选项 B 正确;2017 年 2 月 25 日,许某并未表示放弃遗失物所有权,故许某仍为戒指的所有权人,选项 C 正确。

13.【答案】D。解析:选项 D: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14.【答案】C。解析:选项 C: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5.【答案】B。解析:选项 AB: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2 月 15 日)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孙某于 2 月 15 日已经取得了轿车的抵押权。

16.【答案】B。解析:选项 B: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7.【答案】B。解析:动产的浮动抵押只能由特定的主体设立,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18.【答案】C。解析:(1)选项 ABC: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2)选项 D: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法律不作禁止。为了防止抵押权人通过放弃抵押权,将本应由“主债务人”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于其他担保人,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19.【答案】B。解析: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若要设立质权,应属于后者。

20.【答案】C。解析:继承是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继受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不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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