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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预习第十二章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4年2月8日

知识点:附注

一、附注的主要内容

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分部报吿

(一)经营分部的确定

1.经营分部认定的条件:同时满足

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企业能够取得有关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

2.经营分部合并的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1)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相同或相似,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最终用途等。

(2)生产过程的性质相同或相似,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生产、使用相同或相似设备和原材料等。

(3)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相同或相似,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

(4)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相同或相似,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委托销售、承包等。

(5)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相同或相似,包括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限制等。

(二)报告分部的确定

重要性标准的判断(10%标准)   (1)分部收入/所有分部收入总额≥10%
(2)利润(或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以上
(3)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以上  
低于10%重要性标准的选择   (1)披露该经营分部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有用的,可以确定为报告分部;
(2)将该经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
(3)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报告分部
75%的标准  
确定为报告分部的各个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的合计额达到企业总收入的75%。如果未达到75%标准,则必须增加报告分部的数量,直到达到75%  
报告分部的数量   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超过10个。如果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企业应当考虑将具有类似经济特征、满足经营分部合并条件的报告分部进行合并,以使合并后的报告分部数量不超过10个  
为提供可比信息报告分部的确定   对于某一分部上期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但本期可能并不满足确定条件,若认为该分部仍重要,则不需考虑该分部规模,仍应将其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  

注意:

分部收入不包括: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处置投资产生的净收益;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

分部费用不包括:利息费用;营业外支出;处置投资产生的净损失;权益法下的投资损失;与企业整体相关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三)分部信息的披露

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对外提供合并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报告分部的下列信息:

1.描述性信息

2.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相关信息

3.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相关信息

包括资产总额组成项目的信息,以及有关资产、负债计量相关的会计政策。

分部负债,是指分部经营活动形成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负债。

注意:分部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分部负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4.除已经作为报告分部信息组成部分的披露内容外,企业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每一产品和劳务或每一类似产品和劳务的对外交易收入。但是,披露相关信息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2)企业取得的来自于本国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企业从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但是,披露相关信息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3)企业取得的位于本国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以及企业位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但是,披露相关信息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企业披露相关信息不切实可行的,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如果企业位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非流动资产金额重要,应当单独予以披露。

(4)企业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企业与某一外部客户交易收入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10%或以上,应当披露这一事实,以及来自该外部客户的总收入和相关报告分部的特征。

5.报告分部信息总额与企业信息总额的衔接

分部信息与合并报表或个别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

(1)报告分部收入总额应当与企业收入总额相衔接

(2)报告分部利润(亏损)总额应当与企业利润(亏损)总额相衔接

(3)分部资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

(4)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额相衔接

6.报告分部的比较信息

三、关联方披露

(一)关联方判断标准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二)关联方关系的表现形式

1.该企业的母公司。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3)某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等。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决策职能的人员等。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2.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3.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4.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四)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注意:关联方交易还包括就某特定事项在未来发生或不发生时所作出的采取相应行动的任何承诺,如已确认及未确认的待执行合同。

(五)关联方的披露

1.披露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信息:无论是否有交易

(1)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3)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关联方交易披露内容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1)交易的金额;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4)定价政策。

3.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四、金融工具的披露(一般了解)

(一)金融工具一般信息披露要求

1.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如指定的依据、减值的确定方法、终止确认条件等。

2.企业将单项或一项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额等信息。

3.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本期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等信息。

4.企业应当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等。

5.企业在披露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时,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等信息。

6.企业应披露的金融工具的其他一般信息

(二)金融工具风险信息披露要求

1.总体要求:描述性信息;数量信息。

2.信用风险信息

3.流动性风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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