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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考试备考辅导四

来源:网络 2014年6月27日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除了符合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之外,还有自身的一些特殊规定。现在总结技术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的几种情形。
  1、除《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无效理由以外,下列技术合同无效: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2、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订立的技术合同,①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②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3、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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