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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6-12-19 10:38:00
导读: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第一章考点: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包含代理的基本法律概念、特征和主要种类、复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等考点。点击进入听课,老师解读考点》》

1.代理的基本法律概念、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因此,代理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代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不同,把代理划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注意理解三种代理的概念。

1.下列关于代理法律特征的表述,错误的是( B )。

A.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B.代理人应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C.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D.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包括( ACD )。

A.委托代理

B.居间代理

C.法定代理

D.指定代理

E.表见代理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较多,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但是,建设工程活动中的代理行为受到诸多的法律约束:

其一,有些建设工程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如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其二,有些建设工程活动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代理,即有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如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委托代理。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规定的内容。

否则,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3.施工企业与保险代理人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工程保险合同,并足额缴付了保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来施工企业发生保险事故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称张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关于该案中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B )。

A.张某应当向施工企业赔偿损失

B.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并可向张某追偿

C.施工企业补缴保费后,保险公司方可赔偿损失

D.保险公司找到张某追回保费后,方可给予施工企业赔偿

4.被代理人因为向代理人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 D )。

A.由第三人自己承担损失

B.由被代理人独自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C.由代理人独自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D.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复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复代理也叫转委托,基于本代理而产生,复代理人由本代理人选择,但是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否则,代理人应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紧急情况下除外。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注意无权代理的不同后果。

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法律使该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于代理而言,表见代理还具有特别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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